梅丽敏与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1号
原告梅丽敏,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牛三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敏诉被告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丽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