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丽敏与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41号

原告梅丽敏,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牛三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敏诉被告牛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丽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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