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2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号

原告耿某某,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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