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2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76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