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丽与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雅丽,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何曼嘉,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张玮宸,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巧云,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星,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丽诉被告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丽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雅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雅丽负担。

审判长 吴 莹

审判员 蒋雪丽

审判员 梁新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若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