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与陈某某、申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402-1号
原告申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生。
被告申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申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攀峰
陪审员 郜 杰
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