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全与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学全,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改变,女,1946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梅嵩岳,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全诉被告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栓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