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全与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王学全,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改变,女,1946年1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梅嵩岳,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全诉被告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栓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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