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存乾与张作斌、张飞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4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陈存乾,男,1949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波,男,住登封市。

被告张作斌,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张飞歌(曾用名张飞鸽),女,成年,汉族。

原告陈存乾诉被告张作斌、张飞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存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存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5元,由原告陈存乾承担。

审判员  曹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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