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晓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