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艳与胡伟利、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4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619号
原告郑艳艳,女。
被告胡伟利,女。
被告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艳被告胡伟利、河南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艳艳于2014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艳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艳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5元,由原告郑艳艳承担。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