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志。
被告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枫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风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