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跃军与洛阳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4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吉跃军,男。
委托代理人刑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进波。
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卿。
被告宋春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跃军诉被告洛阳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春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