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薇与李景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5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薇,女。
被告李景怡,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薇诉被告李景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薇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薇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