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凤与崔秀莲、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5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刘新凤,女。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秀莲,女。

被告张庆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诉被告崔秀莲、张庆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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