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64号
原告:张伟,男。
被告:杨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