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4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50号
原告袁某。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