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国与郭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1号
原告郭建国,男。
被告郭文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国诉被告郭文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建国负担。
审判员 于风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