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2月24日生。
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