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18:51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提出借款,后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6分,并由被告人姚某某提供财产担保。同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上官镇第三高中附近将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交与被害人杨某某,该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勇星,杨某某将20000元现金借给姚某某。姚某某随即归还给杨某某原先借款6000余元,其余借款项用于清偿本人其他欠款和个人消费。借款到期后姚某某未归还,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寻找姚某某未果。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借款条;2、证人陶某某、陶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双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