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斌与被告路加玲、杨湘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许斌,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路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湘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斌与被告路加玲、杨湘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许斌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