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民诉被告罗远明、吕义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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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8:5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信浉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罗远明,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吕义银,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诉被告罗远明、吕义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民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民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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