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步青与被告易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5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5号

原告陈步青,男。

被告易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步青与被告易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步青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步青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步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陈步青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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