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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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8:5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650号

原告黄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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