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8:58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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