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尚军与王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57号
原告樊尚军,男,1949年1月12日生。
被告王广民,男,1975年10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尚军与被告王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尚军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尚军负担。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