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荣仙诉被告王建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09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6号
原告:孟荣仙,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政府家属院。
被告:王建召,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方岗乡吕沟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荣仙诉被告王建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荣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荣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荣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孟荣仙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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