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凤香诉被告王红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号
原告:徐风香,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马庄四组。
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志博,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杰,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66号2号楼3单元10号。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风香诉被告王红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风香经传票传唤,作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风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风香负担。
审 判 长 司忠信
代理审判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