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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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9:1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7月20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8月25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