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长法与申和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桑长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和平,男,汉族。
桑长法诉申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和平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