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明与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付先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林,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安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粗纱机5台、细纱机40台、紧密纺机27台、自络机2台、打包机1台、变频器1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