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水林、刘长林、刘学希、李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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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9:18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水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长林,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学希,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8)汤瓦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1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希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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