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代理检察员王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2省道汤阴县古贤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汤阴县103KM+700KM处时,与反方向行驶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豫FXXXXX红色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2省道汤阴县古贤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汤阴县103KM+700KM处时,与反方向行驶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豫FXXXXX红色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协议书、被害人韩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4、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到案证明:2014年8月8日15时,王某某驾驶豫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2省道由菜园镇向汤阴方向行驶至302省道103KM+700K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韩某某驾驶的豫F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汤公交认字(2014)第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7、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韩某某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而死。
8、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从王某某、韩某某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8日下午,我从开封送货回安阳行驶至古贤时,因下雨我的车滑到了沟里,在等待施救时,听到一声响声,看到一辆黄色货车停在大路西侧,驾驶仓已经掉了下来,司机从车内出来,在这辆货车东边十几米处,有一辆红色前四后八型货车翻在大路南边的沟里,旁边躺着一个人,已经不行了。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8日14时45分,我驾驶轿车沿302省道去任固,行驶到古贤路段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我相对方向行驶,因为下着雨,那辆车控制不住,窜到路边的水沟里了,我就继续驾车行驶,过了40分钟,在我回来时,看到又有两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8日15时许,我驾驶豫EXXXXX重型自卸货车沿302省道由汤阴菜园去县城,在一个慢转弯处,我看到路右边沟里有辆半挂车,紧接着从我相对方向过来一辆红色货车,我感觉到车震了一下,意识到出了事故,我下车后,看到我驾驶的货车车头朝下,在路南沟里有一辆红色货车翻了,对方车损较严重,我用手机给车主打了个电话,说车出了交通事故,之后120和110就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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