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合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汤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于合友(又名于合有),男,汉族,现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合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合友已于2007年10月死亡,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汤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