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军与宋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四军。
被执行人宋彦国。
关于张四军申请执行宋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彦国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彦国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