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存、李东菊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26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周新存。
申请执行人李东菊。
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周新存、李东菊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5)浚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