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修顺等4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26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和修顺。
申请执行人张文娟。
申请执行人王俊杰。
申请执行人王振荣。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修顺、张文娟、王俊杰、王振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