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伟、王辽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26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5)浚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志伟。

被执行人王辽阳。

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王辽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辽阳已按(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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