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利亚与张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耿利亚。
被执行人张自顺。
申请执行人耿利亚与被执行人张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