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28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李京伦。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京伦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2014)浚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