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平与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
被执行人曹学义。
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曹学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学义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