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强与裴明合、裴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2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浚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李绍强。
被执行人裴明合。
被执行人裴广阳。
申请执行人李绍强与被执行人裴明合、裴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
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