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卫军与被告张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焦卫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苟远,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卫军与被告张苟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卫军于2015年3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卫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卫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静涵
陪审员 刘中原
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