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35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吴某,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静涵

陪审员  刘中原

陪审员  李亚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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