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大江与赵杰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文 /
2016-07-20 19:4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信民抗字第30-1号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对申诉人邬大江与被申诉人赵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信民抗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该文书第1页第2行标题部分“民事裁定书”应为“民事判决书”。

二、该文书第5页第1、2行“裁定如下”应为“判决如下”

三、该文书第5页第4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刘江平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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