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凤华与被上诉人张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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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9:4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凤华,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
上诉人邢凤华因与被上诉人张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凤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凤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凤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邢凤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燕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