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波与被上诉人周运、雷婷婷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运,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婷婷,女,汉族,1989年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周运、雷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波、被上诉人周运和雷婷婷分别到庭作了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