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5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浉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3)信浉民执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吴家店营业所存款150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余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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