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73岁,农民。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50多岁,农民。
被告刘某丙,男,汉族,40多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自愿按照协议每年给付抚养费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