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二富、杨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57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浉执字第249-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二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杏花,女,1966年3月16日生,系罗二富之妻。

本院在执行信阳市金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二富、杨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二富、杨杏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杏花在银行内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毅

审 判 员  孙良军

审 判 员  廖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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