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9:58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浉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的工资收入1600元,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计提取26个月,共计提取41600元(双方人事关系或劳务合同终止除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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