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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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9: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桂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倪有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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